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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员受到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有什么影响和后果?
《条例》第十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该条对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在一定时限内担任党内外职务的资格作出限制性规定。规定处分影响期,是教育受处分党员、维护党纪严肃性的必然要求。
关于“一年内”“一年半内”的起算时间,是从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批准之日起计算。关于“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主要是指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具备在党内提升职务的资格,也不具备被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的资格。在干部选拔任用时,各级党组织不得违反规定推荐受处分人担任上述有关职务。
二、什么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有什么影响和后果?
“撤销党内职务”,主要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所谓“党内选举”的党内职务,主要是指党内选举产生的必须由党员担任的职务。比如,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候补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等。所谓“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主要包括党组织任命的必须由党员担任的职务以及党的机关中由党员担任的领导职务,比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党组(含党组性质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成员,党委工作部门中正副部长、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正副局长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由上级组织任命的地方党委的领导职务,等等。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应当明确撤销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不能撤销较低职务而保留较高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因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均基于同一违纪违法事实,处分幅度应大体平衡,即一般应给予其与撤职处分相当的处分,降低其职务层次等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且一般不安排担任领导职务。
关于党员干部被免职后可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问题。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和相关要求,一是党组织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审查期间,如果该党员领导干部因查处其问题被免去职务的,案件查清后,该党员领导干部确实犯有严重错误,依照《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仍然应当按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是根据违纪事实,应当给予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在党组织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的,若其还有行政职务,可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建议撤销其行政职务。三是根据违纪事实,应当给予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在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且没有行政职务的,可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应当作出降低其职级待遇的决定。
三、如何理解留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的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这里的“坚持不改”,主要是指坚持原来的错误不予改正,继续犯同类错误或者又犯其他严重错误,已经完全丧失了作为共产党员的条件。所谓“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不仅包括在留党察看期间实施的新的违纪行为,也包括发现违纪党员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违纪行为,上述两种情况下一般应当开除党籍。但若留党察看期间所犯错误按照规定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不视为在留党察看期间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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