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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了湖南省衡阳市原农业委员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委委员颜桥生在融资项目中“提篮子”问题典型案例。颜桥生在担任衡阳县委常委、副县长期间,为帮助弟弟颜良生及其合作老板减少竞争对手,确保其获得该县两个融资项目的开发权,利用职务便利“量身定制”项目条款,提供全程“保姆式”服务,让老板赚得盆满钵满,自己也获得3300余万元的巨额回报。颜桥生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颜良生及合作老板万某、吕某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什么是“提篮子”?“提篮子”本是一句湖南方言,湖南话里把“空手套白狼”的中间商形象地称为“提篮子的”,对那种层层转包的工程则称为“提篮子工程”。2018年9月,湖南省印发了《关于禁止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的规定》,将“提篮子”明确界定为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公共资源交易、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许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金融、财政项目资金分配等领域,充当中介,以居中斡旋、提供帮助、与他人(个人或者单位)合作等方式,为他人获取利益、谋求私利的行为。
是谁在“提篮子”?“提篮子”的行为主体可能是领导干部本人,也可能是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还包括假借、假冒领导干部名义的人员,以及其他责任单位人员。可见,无论是否拥有公职身份、是否实际掌握权力,只要能够抱上权力的“大腿”,利用权力为其“站台”,就可以充当掮客大肆寻租,做上“提篮子”生意。
“提篮子”有哪些手段?在审查调查工作实践中发现,“提篮子”者往往是长袖善舞、政商通吃,手法和途径也是形形色色、五花八门,包括强令、指定、授意、暗示、批条子、打招呼、请托说情、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等多种或明或暗的方式。概而观之,有的“赤膊上阵”,通过改换身份或者借用他人名义,直接参与经营活动;有的“隐居幕后”,为亲友等特定关系人站台助威,纵容、默许其利用自己的职权和职务影响非法牟利;有的“借壳捞钱”,借经营投资之名行贪污受贿之实;有的“斡旋互惠”,领导干部之间相互为他人“提篮子”,从而异地“交易”利益互换……种种“提篮子”行为,本质上就是以权谋私,完全逾越了纪律法律的界限,不仅破坏市场秩序,扭曲政商关系,更容易滋生腐败、腐蚀干部,从而严重污染政治生态,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严肃查处。
“提篮子”有什么后果?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党章明确规定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在第八章的多个条款中,对党员干部权权交易、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特别是新增的第九十五条,在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的有关处分。此外,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问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对领导干部履职用权都作了十分严格的规定。如果“提篮子”行为问题严重,还可能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等犯罪,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当干部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当干部。”这不仅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内在要求,更是为官从政的底线。党员干部一旦被物欲绑住手脚,被金钱迷乱心志,脚踏官商“两条船”,便会一步步行差踏错,直至跌入深渊。翻看党的十八大以来落马的腐败分子被指控的罪名,其中有相当一部分都和为亲属子女非法经商谋利相关。2019年第一季度被公开通报处分的7名“大老虎”,“家风问题”和“大搞利益输送、权钱交易,沉溺于不健康的政商关系”成为他们违纪违法问题的突出“通病”。“提篮子”行为无论看上去多么隐秘、巧妙,都只不过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在党纪国法面前,终将无处隐藏。党员干部必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坚决抵制“提篮子”行为,相关单位和人员也要坚持原则,“不信、不见、不理、不办”,并依规依纪进行处置,让“提篮子”的没有市场。
转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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