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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㉗
发布时间:2019-12-12 13:03:23浏览:859

一、如何把握组织、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敌视政府组织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该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组织、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敌视政府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的是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要区分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与一般成员的界限。“策划者、组织者”,主要是指筹备、谋划、安排、发动、指挥、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人。“骨干分子”,一般是指虽不是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但在组织中态度很坚决,活动很积极,行为很激进,起了中坚、骨干作用的人。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二、对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当如何处分? “会道门”“邪教组织”分别指什么?如何区分会道门活动和一般迷信活动?

《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会道门”,主要是指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会门、道门等秘密结社组织。“邪教组织”,主要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组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会道门”活动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动宣传,制造混乱;而一般迷信活动属于文化落后,缺乏科学知识,对二者处分依据的党纪条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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