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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行为,应当如何处分?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既是党内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党章第十条规定“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第十六条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增强党内生活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要求,要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该条是对下级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情形的规定,如果是党员个人有这种行为,应依据《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追究纪律责任。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如果认为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党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二、如何把握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安排等决定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该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行为。该款规定的事项不仅包括分配、调动、交流等人事安排决定,也包括党组织的其他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是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行为。所谓“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主要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时期或情况。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给党和国家带来更加严重的不良影响、应当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三、如何把握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
《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个人有关事顶报告规定,主要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应当报告的事项都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对党忠诚老实,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等的,党组织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