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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㊿
发布时间:2020-6-2 8:41:25浏览:913

一、如何把握违规占用公物、占用公物营利、将公物借给他人营利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该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关于公物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规定,如2013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归个人使用”,包括供自己使用和供家人或者朋友等个人使用。“公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要区分违规占用公物营利、将公物借给他人营利行为与《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侵占公私财物行为的界限。侵占公私财物行为是以占有为目的,而该行为只是占用,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权,公物的所有权并未改变。如果行为人占用公物不退还,包括按规定应当退还而不退还,经公家催要而不退还的,或者使用价值已尽或者将尽而无法退还的,那么性质就变成侵占,应当依照《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处理。

与第一款规定相比,第二款规定的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行为和第三款规定的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行为,违纪性质更为严重。因此,只要有该行为即给予处分,且处分档次最高至“开除党籍”。

二、《条例》严禁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消费行为,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什么?对此行为应当如何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中央历来强调不得违规进行公款消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存在隐形变异的现象。比如,通过项目资金等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吃喝费用;假借研究交流工作为名吃喝;将大额消费拆分为小额发票报销或长期挂账;在内部食堂、培训中心吃喝;虚列开支公款购买高档酒水;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虚假名义报销餐费;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转移到农家乐或相邻地区吃喝;在高档小区或写字楼内的隐蔽“一桌餐”吃喝等。对于上述新表现,如果所用为公款,都属于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活动。规定本条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严格的纪律约束,切实加强公款管理和使用,严防“四风”反弹回潮。

《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一系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如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于20139月印发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央纪委于201311月印发的《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等规定。

要区分“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与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界限。该条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第九十二条强调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如果接受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公款宴请等活动安排,则一个行为既违反该条规定也违反第九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总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则,适用该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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