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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把握违反考试、录取工作规定行为?
《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该条规定的行为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负责、组织考试、录取工作的党员,包括出题人员、试卷保管人员、监考人员、评卷人员、负责录取的人员等;另一类是参与应试人员中的党员。所谓“泄露试题”,主要是指将考试的试题向考生或考生的家长或者其他人泄露,从而造成试题泄密。“考场舞弊”,一是指监考人员在考场上向考生告知答案,允许考生抄答案或者考生之间互相抄答案,或者为其提供掩护等行为;二是指参与考试的考生抄答案或者考生之间互相抄答案等行为。“涂改考卷”,主要是指将考生的正确答案涂改为错误答案或者将考生的错误答案涂改为正确答案或者涂改分数等行为。“违规录取”,主要是指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录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或者使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被录取等。该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范围非常广,既包括违反国家、地方有关考试、录取工作的法律法规,也包括违反学校、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该条所称“考试、录取工作”,既包括国家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录取工作,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也包括各类学校所举办的各种国民教育的考试,如学校招收新生的考试、校内各种考试、专项选拔考试等,还包括企业等单位组织的招聘选拔考试、在职干部和职工的业务考试,等等。
二、如何把握违规谋求公款出国(境)行为?
《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规谋求公款出国(境)行为是党员采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和手段,谋求个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出境的行为。该条针对的是“用公款”,如果本人以不正当方式谋求自费出国或者由其他人出资出国则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违纪行为。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2)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3)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4)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5)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等等。
境)期限、变更出国(境)路线的行为?
《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该条是针对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有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行为。该条追究的是实施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责任,如提出建议的人员、作出决策的团(组)主要负责人和作出决定的其他人员等。“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是相对于“长期出国(境)人员”而言的。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长期出国(境)人员”,主要是指因公连续在国外、境外工作、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主要是指因公临时派往国外、境外工作、学习、考察、访问不满一年的各类团(组)或者人员。其延长期限或者变更路线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到风景名胜区旅游观光,个人购买物品,或者拜亲访友、办理私事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境)外违反当地法律、习俗的行为?
《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撒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是为了发展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人民的友好关系,广交朋友,以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有利条件。这就要求出国或者出境人员,不论是长期的还是临时的,在国外、境外期间,应当遵守当地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否则,会引起驻在国家、地区的政府和人民的不满、甚至会引起纠纷,给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也损害我们的国家利益。外事无小事,任何违犯纪律、不检点的行为都可能有损党和国家的尊严和形象,因此,对这些行为要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该条针对两类人,一类是驻外机构中的党员,属于长期出国(境)人员;另一类是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