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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预备党员违纪应当如何处理?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一样,都必须履行党员义务,也就必须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因此,如果预备党员有违犯党纪的行为,也应当根据党的纪律追究其责任。但是,考虑到预备党员不等同于正式党员,不宜完全按照对正式党员的标准来处理预备党员的违纪问题,故该条明确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根据党章第七条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备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二、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三、如何认定党员违纪后下落不明?
党员违纪后下落不明,一般是指违纪党员离开工作地点、居住地点后不知去向、没有音讯的状况。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是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子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适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需查明党员的违纪行为,根据有关证据和事实,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实有关违纪行为,且属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况。
二是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比如,对于有一般违纪行为,但违纪性质、情节和结果尚未达到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程度的,如果下落不明满六个月,可以根据党章第九条关于“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规定,对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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