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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把握违反党的规矩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的规矩主要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章、纪律、法律的规范要求和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的总和,既包括成文的党纪法规,也包括传统、习惯等不成文的规矩。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这些是成文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内规矩,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违反了这些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在政治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受到党纪惩处。
该条规定对违反党的规矩的行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所谓“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主要是指损害党的政治形象,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还应当区分该违纪行为与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条例》聚焦当前党内存在的破坏规矩的突出问题,已经把一些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原来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明确规定为纪律,设定了相应的处分条款,违反了这些规矩,就要适用相应的处分条款。该条是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的概括性条款,在其他条文不能涵盖的时候,才予以适用,以高标准、严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而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还要注意该条不是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兜底性条款,考虑到政治纪律的严肃性,《条例》没有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设定兜底条款。
二、什么是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侵犯了民主集中制以及其他党的组织制度。
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政党,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三、如何把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该条分四项。第(一)项规定的是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行为。所谓“重大决定”,主要是指党组织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作出的有关工作任务部署,干部任免、调整和处理等决定,对党组织成员具有约束力,必须服从和执行。对于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不论是拒不执行,还是擅自改变,只要有其中任何一种情形,均构成违纪。
第(二)项规定的是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行为。关于“违反议事规则”,主要指违反党章第十条“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规定以及各级党组织制定的具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三)项规定的是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行为。“故意规避集体决策”,主要是指个人或少数人故意违反有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或者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未及时向班子报告等。“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是指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四)项规定的是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违纪行为。这种违纪行为虽然符合集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但有集体违规决策的事实,集体决策程序成为掩饰集体违规目的的手段和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