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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把握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组织要把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担负起来,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党章总纲规定:“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问责条例》将“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列为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之一。
从近年来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看,有的曾主政一方的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腐败,抓队伍腰杆不硬,奉行好人主义,带坏了队伍,败坏了风气;有的管辖范围内明知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却视而不见,对违纪违法干部纵容默许;有的重业务、轻党建,管党治党严重失职失责,监督管理不力,对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等,危害不容忽视。《条例》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作出细化具体化,并与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以严格的纪律处分规定,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实。
二、如何把握放任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讲团结不是要搞一团和气,讲和谐不是要“和稀泥”,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要有正确立场和鲜明态度,敢于站出来说话,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党章总纲规定:“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党章第三条将“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列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第三十二条将“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列为党的一项基本任务。第三十六条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专门强调“坚持原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要坚决调整,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党的各级组织必须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责任,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批评制止,不能听之任之。
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忘记自己的职责,怕得罪人,当老好人,当太平官,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斗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甚至捂着、盖着,该报告不报告,该批评不批评,该纠正不纠正,该查处不查处,丧失了党性原则和立场,破坏政治生态和政治环境,给党造成严重损害。《条例》规定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为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政治氛围提供保障。
该条规定的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而且是造成了不良影响,才追究党纪责任,如果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可以对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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