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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㉛
发布时间:2020-1-8 16:21:34浏览:828


一、如何把握申请政治避难、外逃、在国()外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言论行为及帮助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国()外、外国驻华使()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外、外国驻华使()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所谓“申请政治避难”,一般是指党员以所谓的“政治原因”为借口,逃往国()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馆,申请取得居留权并居住在国()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馆的行为。

所谓“违纪后逃往国()外、外国驻华使()馆”,-般是指党员违纪之后,为逃避纪律处分,逃往国()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馆的行为。无论是向外国申请政治避难,还是违纪后逃往国()外,表明该党员已彻底背叛了党的事业,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所谓“提供方便条件”,主要是指为上述行为人提供有助于其申请政治避难、外逃或者在国()外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言论得以实现的各种有利条件,如为其开具证明、代办护照签证、帮助购买车船机票、提供经济资助、提供落脚点、协助其偷渡、为其提供信息、提供发表反动言论的平台,等等。

二、如何把握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涉外活动是为国家最高利益服务的,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不管在什么时候,作为一名党员,在涉外活动中都应该注意维护党和国家的尊严、利益,绝不能做任何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事情,否则就要受到严肃的惩处。该条规定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条件:一是该言行发生在涉外活动中;二是该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的尊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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