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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如何把握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我国公民依法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共产党员应当是唯物主义者,是无神论者,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共产党员要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理想信念的灵魂”。“我们要全面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仍然要学习马克思,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不断从中汲取科学智慧和理论力量,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更有定力、更有自信、更有智慧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保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巨轮始终沿着正确航向破浪前行”。
党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一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将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列为党内政治生活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之一,明确规定党员“不准信仰宗教”。
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已经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根据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决定把他除名。而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党员,危害十分严重,影响非常恶劣,表明其已背叛了党的事业,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作出细化具体化,把一贯的政策要求在条例中固定下来,对保证党员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供纪律保证。
二、认定组织、参加迷信活动行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认定组织、参加迷信活动行为,需要把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策划者与一般参加人员以及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区分开来。对一般参加人员,只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才给予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同时,也需要把组织、参加迷信活动与利用迷信活动诈骗钱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伤害他人性命的行为区分开来,后者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三、如何把握组织、参加、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行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该条主要包含两大类行为,第一是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第二是组织、参加、利用宗族势力破坏基层组织建设。
要区分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与其他参加人员的界限。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尤其是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的党员,更要以教育挽救为主,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这体现了我们党一贯的严惩极少数、团结大多数的政策。还要注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分,组织、利用宗族势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或者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处理,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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