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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㉟
发布时间:2020-2-19 12:47:55浏览:735次
一、如何把握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
《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谈话、函询”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中的谈话函询;二是指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的函询,以及党委(党组)作出的函询。此项重在强调没有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对于为逃避惩处而故意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可以适用《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如何把握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行为?
《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规定这一行为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员干部“游必有方”的要求,防止出现“独来独往、天马行空”等目无组织、不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的情形。
三、如何把握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行为?
《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行为,主要包括不如实填报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的档案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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