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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㊱
发布时间:2020-2-24 12:20:10浏览:764

 一、如何把握篡改、伪造档案资料的行为?

《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干部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严重违背对党忠诚老实的基本义务。因此,只要实施了该行为,无论情节轻重,党组织都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要区分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行为与第二款规定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行为的界限。前者重在强调“不如实填报的"是原始的、首次登记填报的个人档案资料;后者重在强调“篡改、伪造”的是现有的、已经存在的个人档案资料。

二、对于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根据有关规定,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属重大问题,一般应对该党员予以党内除名;对于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良好或在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的,可留在党内,以向党组织隐瞒严重错误量纪,酌情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错误如属一般问题,可不予追究,但要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

三、如何把握违规组织、参加乡友会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些领导干部通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组织,或者频繁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非组织活动,在干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制止。

该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等规定。根据该《通知》,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任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违背组织原则,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进行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并不违犯党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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