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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把握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该条分两款。第一款分三项。第(一)项规定的是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第(二)项规定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行为,即指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不贯彻组织意图,违背组织原则,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这种行为严重阻碍了党组织意图的实施,对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具有极大的破坏力。第(三)项规定的是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行为,主要是指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虚报选举票数等活动。
第二款规定的是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行为。这类行为比一般的拉票、助选、干扰选举等活动对党的纪律和党员权利的破坏更为严重,对政治生态影响更为恶劣。因此,《条例》规定对这两种拉票、贿选行为依据第一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二、如何把握违规选任干部和用人失察失误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该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违规选任干部的行为。所谓“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干部选任工作十个方面的纪律要求。比如,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等等。党员干部有上述行为的,党组织可以依据该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买官卖官行为是典型的行贿受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收送一万元即可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党组织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第二款规定的是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即不认真履行职责,选拔任用了不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干部,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失或者给党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该款重在强调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给予纪律处分;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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