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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㊳
发布时间:2020-3-9 15:51:03浏览:792

一、如何把握违规谋取人事利益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虛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该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谋取人事利益的行为。该款中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的有关干部、劳动、人事工作方面的法规制度,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等法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的,如果收受他人财物,则属于受贿行为,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第二款规定的是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弄虚作假”,一般是指以虚构、谎报、隐瞒、伪造事实的手段,欺骗组织,取得上述人事利益的行为。对实施本款规定的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二、对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行为,应当如何处分?

《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该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违纪行为。“表决权”,主要是指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的权利。“选举权”,主要是指参加选举的党员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选或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被选举权”,主要是指党员享有的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的权利。

与第一款相比,第二款是特殊条款,主要强调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无论情节轻重,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而对于以其他方式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比如,故意不通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党员参加选举,或者故意不通知有表决权的党员参加党的重要会议等,则需要达到情节较重的,才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如何区分《条例》规定的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破坏选举罪?

《刑法》规定的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选举罪侵犯的是公民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利;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行为侵犯的是党员在党内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党员涉嫌触犯破坏选举罪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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