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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区分《条例》规定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行为与《刑法》规定的报复陷害罪?
《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该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利用职权直接或者间接损害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二是没有利用职权而是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采用恐吓、行凶、伤害等手段进行报复。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了报复陷害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行为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在于,报复陷害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行为的行为人是全体党员;报复陷害罪的行为必须采取滥用职权或者假公济私的方法,而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行为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滥用职权或者假公济私;报复陷害罪的对象只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而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行为的对象包括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报复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依据宪法等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和举报权等,而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行为侵犯的是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党员有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行为,应当依据该条规定给子纪律处分,如同时涉嫌报复陷害犯罪的,则应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二、如何把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行为?
“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主要是指向党组织隐瞒申请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真实情况,或者帮助申请人篡改、伪造申请资料使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等情形。要区分该行为与《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因入党人员向党组织隐瞒自己入党前严重错误而发展为党员行为的界限。对于因欺骗组织、隐瞒错误获取党员身份的违规入党人员,应当依据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如果党组织中的有关人员没有失职失责,不存在应当发现违规入党人员的欺骗、隐瞒行为而未发现的情况,则不宜追究其纪律责任。
三、如何把握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主要是指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规定,在确定和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和考察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预备党员等环节违反相应程序发展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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