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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㊵
发布时间:2020-3-23 10:53:10浏览:814

一、如何把握违规取得外国国籍、国()外居留资格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该条中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200412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管理的通知》等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在辞去现职或者办理离(退)休手续,并经过规定的年限后,方可提出申请移居国()外。违反有关规定获取国()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

二、《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中“违反有关规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哪些证件属于“因私出国()证件”?什么是“前往港澳通行证”?

《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该条中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20031月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12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因私出国()证件”,主要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一般是指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向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内地公民签发的证件。党员干部经过批准,履行相关程序申请办理因私出国()证件过程中和办妥相关证件后,按照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按规定报告的,应依据《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理。

三、如何把握在国()外擅自脱离组织行为和违规联络国()外机构、人员的行为?

《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该条中的“擅自脱离组织”,主要是指事前不向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的党组织或者负责人请示报告,未经批准独自外出,单独行动,组织不知道其去向和所作所为。该条规定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中的党员”和“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该条没有情节要求,只要有相应行为即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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