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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㊶
发布时间:2020-3-30 15:28:07浏览:855


一、什么是廉洁纪律?

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章还明确规定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公共财物管理制度。

二、《条例》对党员干部廉洁履职提出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该款对党员干部廉洁履职提出了总体要求,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一方面,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相呼应,党员干部应当作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的模范;另一方面,《条例》第八章中很多条款都是针对党员干部提出的要求,比如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等,在此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概括性要求。

三、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行为,应当如何处分?

《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该款以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为前提。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知情,应当按照受贿论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党员干部有《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依据该款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

    该款所谓“利用职权”,主要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主要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人员之间等。根据2007年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特定关系人”,主要是指与本人有近亲属、情妇()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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