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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主动交代?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主动交代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包括主动交代组织已经掌握的问题,也包括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所谓“组织初核前”,主要是指对该涉嫌违纪的党员的违纪问题,尚未进入初核程序的阶段。根据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相关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査组,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在初核和立案审査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也属于主动交代。这里的“问题”,主要是指违纪党员自身存在的违纪问题,交代他人违纪问题的,可根据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立功,但不属于主动交代自身问题。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受党纪处分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这样规定,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二、如何计算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经济损失是定性量纪的重要情节之一。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主要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主要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是多种违纪行为的客观要件之一,间接经济损失是量纪时考虑的情节,一般不影响违纪的认定。直接经济损失是立案审査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时间应以立案的时间为准。立案后违纪党员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有关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理的情节。
三、如何把握较大损失、重大损失?
《条例》分则部分条款规定了“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要件。执纪时要注意把握损失数额与危害后果的关系。一般而言,损失数额的多少、影响的严重程度与危害后果的大小通常是一致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不能完全按照损失数额来认定危害后果。比如,在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不同地区,损失数额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就可能不同,甚至有很大差异。因此,在判断损失是否重大时,要根据案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环境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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