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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⑰
发布时间:2019-9-19 16:07:02浏览:1202

一、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宣布和执行?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关于宣布的范围,主要是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受处分党员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宣布后,应要求受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写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并签名(盖章),受处分人拒不表态、不签名(盖章)的,处分决定宣布人员应在处分决定书上注明。因受处分人失踪、死亡、出走(逃)等原因,处分决定无法向受处分人宣布的,应作出说明。同时,处分决定宣布后,应当给受处分人一份。

关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员的后续处理。根据该条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若受处分人系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等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其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降低其职级待遇等。

关于办理的期限,明确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以防止和避免出现久拖不办而又难以追责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宣布处分决定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受处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询问其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二、如何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这里的“六个月”是最长时限,不得延长。根据党章、《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纪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关于修改<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等规定,党纪处分批准权与决定权有的是一致的,有的是相分离的。

三、《条例》与涉及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是什么?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但不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唯一法规,其他党内法规也有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规定。为解决基本法规与涉及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问题,该条作出了专门规定,即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不得与《条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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